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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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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江苏启东市法院: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按比例向乘客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凯健 顾建兵

 

  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开门杀”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2023年1月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为赔偿事宜,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驾驶员王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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