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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把手”操作挖掘机,发生意外致人受伤

好心“搭把手”操作挖掘机,发生意外致人受伤

广西宾阳县法院:基于好意施惠事实,应适当减轻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李建升

 

  修理挖掘机过程中,维修师傅要求车主操作挖掘机,不料被掉落的挖斗砸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维修师傅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维修师傅自负60%的责任,挖掘机车主承担40%的责任。

  2022年12月,李某将挖掘机送至韦某经营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为方便维修挖掘机夹木器的损坏处,韦某让李某驾驶挖掘机将夹木器吊装到特定位置。在转向过程中,挖掘机的挖斗不慎掉落,将站在夹木器旁、距离挖掘机约5米远的韦某砸伤。韦某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韦某腰部骨折。李某垫付医疗费2万元。

  韦某认为,李某操作挖掘机时挖斗掉落导致自己受伤,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自己应韦某要求操作挖掘机,以便开展维修工作,其行为属于无偿帮工;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韦某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韦某是案涉汽修厂的经营者,亦是一名专业维修人员,在挖掘机起吊过程中未能预见相关部件掉落的风险,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指挥李某操作挖掘机,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将挖掘机交由韦某负责维修,相关维修工作应由韦某完成,李某并无额外附加义务。李某应韦某要求操作挖掘机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但是,李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未能预见挖掘机部件掉落的风险,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某已提醒韦某远离挖掘机作业范围、到安全距离范围内站立,具有重大过失,应对案涉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纠纷起因、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韦某自负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李某还应支付韦某9000余元。

  判决后,韦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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