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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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收旷工辞退通知
法院:首次协商解除合法有效
中国法院网讯(张凌云 徐薇 刘琼)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小李,不仅没有收到双方约定的赔偿金,反而再次收到了来自公司的旷工辞退通知……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双方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60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工伤引发争执
2020年4月13日,小李因被告欠付工资事宜,带着其父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进行沟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人力资源部总监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小李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达成了约定,工伤医疗费将据实结算,公司补发小李2-4月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27600元。
可小李没想到,自己不仅没有收到赔偿金,反而收到了公司工会主席发来的短信,称经总经理室研究,原告的人事关系事宜需重新进行协商,人力资源部总监因惊吓过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由其进行协商,并通知其4月20日回酒店上班。
小李称:“当时派出所协商时候,工会主席也在场,怎么就又通知我上班了呢。”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确认的赔偿内容需要审批,因审批未通过,故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经查,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系丙类过失,丙类过失每一次罚5分,一年内累计罚分满12分,人力资源部可经报批后作辞退处理。4月23日,公司再次向小李发送通知,载明因小李未办理离职手续,仍需正常来酒店上班,小李已旷工3天,根据员工手册,已累计罚分满12分,故公司决定作出辞退处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总监有权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与原告在派出所的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时间,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公司提出的因审批未通过故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意见,虎丘法院张凌云法官解释道:“人力资源总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对于劳动者而言,自然产生约束力,而流程审批只是被告的内部流程,审批结果与否不影响解除的效力。同时,解除权系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之日解除,之后被告发送通知要求原告继续工作,原告当然有权拒绝。”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解除都有赖于与公司人事经理的沟通,人事经理作为公司负责招聘、薪资等的管理人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协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适宜。公司的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约束公司,若其口头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解除权系形成权,故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起合同即解除,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结果为由否认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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