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家属放弃治疗后,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吕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若劳动者的家属在其受伤后放弃治疗,且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近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2021年3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5月14日晚,李某因脑出血在工作岗位昏迷,送至医院抢救。送到医院时,李某处于昏迷状态,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进行气管插管后,急诊医生建议由ICU医生会诊,并入住ICU进一步治疗。医生向其家属详细交代了李某的病情,以及在ICU治疗的预计结果。其家属表示拒绝进入ICU治疗,并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要求对李某采取基本治疗,拔除呼吸机,拒绝进行抢救及药物治疗。李某于5月15日晚呼吸、心跳停止,宣布死亡。
李某死亡后,其妻子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认为李某死亡系因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对工伤认定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案后,立即与原告公司、李某的妻子张某和李某的主治医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李某突发疾病及入院治疗的情况。经与原告公司询问情况后得知,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与李某的妻子和主治医生询问情况后得知,李某当日入院后,经脑科医生会诊,因其出血量较大,无太大救治意义,预后恢复差,并非患者就诊时家属就放弃诊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死亡是抢救无效死亡还是其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
原告公司认为,家属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可以证明正是因为家属放弃救治才导致死亡的,如果不放弃救治李某还有生还的可能和抢救的价值,因此,李某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是否归因于家属的放弃治疗,关键在于李某在入院后有无救治意义。
病人是否有抢救的意义及如何抢救是由医院进行专业的考量,医院经过诊断表示无救治意义的情况下,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
本案中,李某入院时无自主呼吸,出血量大,经脑科医生、ICU医生共同会诊,认为李某没有太大抢救价值,且预后差。李某家属在此种情况下,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后病人死亡的,可认定为经抢救无效,不影响认定视同工伤。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予以维持。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案原告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该案的工亡赔偿金等费用全部由原告公司承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