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合同纠纷

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另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另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中国法院网讯(胡春梅)近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陈某系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为公司采购胶水等生产材料。韩某长期为该公司供应胶水,截止2019年6月25日,该公司尚欠韩某胶水款127900元。陈某向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9年6月25日结欠韩某供给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胶水款共计127900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陈某在欠款人处签名。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

  现该公司倒闭,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韩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12月30日付款的约定并支付胶水款及利息。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法院谈话过程中陈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尚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原告韩某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韩某主张被告陈某自愿承担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表明被告陈某对欠款认可,其愿意负担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被告陈某辩称,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未在欠条上加以注明,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出具欠条时,已向原告韩某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陈某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

  另外,如果被告陈某作为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则无需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故法院对被告陈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遂判决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尚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故原告韩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