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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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网红女主播擅自换平台,被判违约金100万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邵珊珊 陈雯雯)因为熊猫直播平台未将约定的合作费用支付给经纪公司,导致经纪公司拖欠主播咪可(化名)的提成款,咪可便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跳槽”至其他公司。经纪公司认为咪可此举违约,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经纪公司的诉请,判决咪可支付违约金100万,并退还签约费12万元。
这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还得从“国民老公”王思聪创立的熊猫直播APP说起……
2015年,王思聪投资创立了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拥有熊猫直播等平台。2019年3月7日,熊猫直播APP下架,次日开始关闭服务器;同年3月30日,熊猫直播正式关站,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也宣布破产,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
95后美女主播咪可就是这波事件中受牵连的主播之一。
2018年10月,咪可和宁波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咪可承诺宁波某文化公司是其全球范围内唯一演艺合作伙伴,三年合作期内,咪可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相同或类似协议,也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为其提供在线直播和演艺等活动,公司拥有的代理权是独占的、排他的;咪可参与在线直播等演艺活动获取的收益,先由公司代收,在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约支付给咪可;合同生效之日起,公司向咪可支付签约费12万元;如咪可违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即向咪可支付签约费12万元,咪可也按照公司安排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初期一切顺利,咪可获得了每月4-5万元的提成,且在2019年1月突破了10万元;公司也每个月获得了3——9万元不等的收益。
但自2019年1月开始,因为熊猫直播平台未将约定的合作费用支付给宁波某文化公司,导致公司拖欠了咪可的提成款13万余元。咪可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催促,要求公司垫款,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
2019年3月上旬,咪可接受公司的安排,短暂在斗鱼平台上直播。至2019年3月下旬,咪可便以公司拖欠提成款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与其他经纪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自2019年4月起转而在陌陌平台上直播。
2019年4月初,宁波某文化公司起诉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合作费用。2019年6月,公司又以咪可违约为由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咪可退还签约费12万元,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咪可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利息和违约金。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未支付提成款、被告解除合同,哪方存在违约?法院认为,咪可和宁波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咪可微信中多次使用“垫付”可看出,公司向咪可支付提成款的条件,是公司先收到直播平台支付的款项。
但因公司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纠纷尚在诉讼中,公司尚未收到熊猫直播平台支付的款项,故提成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公司未付款不构成违约。且虽然熊猫直播平台已无法继续,但原告可以提供其他平台让被告直播,协议中“或更换至其他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的约定。
而咪可擅自去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按协议书约定应退还签约费12万元、赔偿违约金300万元。公司结合已得或可得的直播收益、剩余合同期等因素,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并未过高,法院予以支持。
故鄞州法院依法判决《合作协议书》解除,咪可向宁波某文化公司退还签约费12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驳回咪可的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咪可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咪可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涉案合作协议来看,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接近(公司40%,咪可30%),故相对而言,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与主播咪可的可得收益金额相当,现咪可单方违约解除合作协议,按照其已获取的月平均收益值进行预算,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虽不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300万,但已高于公司在一审中自愿下调的10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的100万元违约金、退还签约费12万元,并无不妥。
宁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疫情防控期间,直播带货也彰显了巨大的生命力。但涉及直播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较少,一些主播又比较年轻,缺乏合同意识,以至于造成了违约,需赔偿高额违约金。本案主要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和违约金金额的调整问题。
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除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咪可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代收条款、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合作协议书》中也有签约费12万元等对被告有利的条款,整体并非显失公平,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合作协议书》应推定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单就代收条款、违约金条款来看,也不存在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无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略有修改,除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咪可在审理中主张10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咪可和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熊猫直播平台的已得或可得收益(公司收益月均5万余元)、合同剩余履行期(31个月)等因素,如《合作协议书》继续履行,公司的可得收益约为160多万,即便按收益最少的月份3万余元计算,公司预期收益也不少于100万元。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
法官也提醒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则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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