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离婚当日借款十万 法院判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中国法院网讯 (袁向丽 曾亚妮) 在日趋复杂的经济交往中,夫妻债务关系也越发复杂。如果,夫妻一方恰巧在离婚当天,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打下借条,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亦或一方个人债务?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借款系一方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8日,侯某向刘某转账支付借款10万元。同日,刘某向侯某出具《借条》。同日,刘某与李某在民政局离婚。2014年3月,刘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4月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向侯某偿还上述借款,故侯某将刘某和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二人偿还借款。另,被告刘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侯某向刘某转账支付了2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刘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侯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李某和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虽然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但李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侯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也并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故认为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