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女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洁) 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芳芳起诉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芳芳的诉讼请求。
2011年,芳芳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此后,芳芳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芳芳的父亲不定期的往女儿的银行账户存款,几年间陆续存款四万余元。2017年,芳芳考上了心仪的大学,她希望父亲能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但是,芳芳的父亲认为自己收入不高,在过去的几年也给女儿存了四万多元,现在女儿过了十八周岁已经成年,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必须给女儿支付抚养费。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年满18周岁的芳芳已经高中毕业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阶段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父亲必须负担的抚养义务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芳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成年子女就读大学期间,父母在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力、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