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丈夫以装修之名借钱夫妻被告 妻子不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文雨杏 丁莉) “这些钱又不是我借的,凭什么要我还?”面对飞来巨款,作为被告之一的胡某向法庭 “喊冤”,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张某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杨某及其妻子胡某,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妻子胡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杨某系好友关系,2016年杨某以房屋装修需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2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一分未还,张某多次向杨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杨某及其妻子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购买的房屋并未交付使用,也没有进行装修,同时,胡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杨某和胡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