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微信群中发言需谨慎 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罗立军 江爱香 童炜强) 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中向黄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据悉,王某与黄某昔日系同事关系,后黄某辞职出来单干,王某对此心中怀有怨恨。在黄某公司开业之际,王某将黄某照片转发至微信群中,并在微信群中发表“白眼狼”,“忘恩负义”等攻击性语言。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于2017年11月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妥仍利用其个人微信,公开在微信群中转发黄某照片并对其个人品行进行不合适的评价,该行为虽发生在微信群中但属公开场所,会进行一定传播影响,且正值黄某公司开业之际,双方之间又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致使黄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故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