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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四处举债后他向菩萨“借”钱

四处举债后他向菩萨“借”钱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梅贤明 郑锦利

  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邓某为自己辩解:“我挪用这钱的时候问过菩萨了,菩萨说可以拿!”一席话把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这是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演的荒唐一幕。据悉,邓某曾在沙县某寺庙任会计,为偿还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盖公章给自己开支票,总计挪用资金80万余元。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沙县青州镇的邓某是个虔诚的信徒,他经常到居家附近的寺庙上香,一来二去,便和寺庙里的管理人员熟络起来。1999年,寺庙在沙县宗教局批准注册成立之后,由几个理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推选邓某担任会计。因该寺庙是民间信众自发组建的机构,经信众筹备组口头推选出法人代表、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所以并没有相关聘书和任命等文件,邓某的这个“半路出家”的会计也只是个义务工。

  一晃十年,寺内香火不断,邓某的生活却悄然发生了变化。因给他人担保,邓某背负了一身债务。由于无力偿还民间借贷及银行贷款,他只好借起了高利贷。谁知,借高利贷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雪上加霜。眼看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已经无处可借的邓某打起了寺庙内集体资金的主意。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邓某并没有马上挪用资金,而是先到菩萨面前请愿,向菩萨诉说了自己的情况,并问菩萨是否可以先挪用寺庙的钱来还债,等以后有钱了再归还。说完诉求后,邓某开始求签,竟得到了一支“上上签”。于是邓某一厢情愿地认为挪用资金一事已经得到了菩萨的“许可”。

  此后,邓某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通过填写由他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由他保管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等方式挪用寺庙资金,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并用这个“菩萨许可过”的钱还贷、购买彩票,希望菩萨能保佑其中大奖,以便于自己能早日还清债务,补齐资金亏空。

  就这样,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该寺庙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813000元挪归个人使用。之后,寺庙的账户亏空被发现,邓某出逃。2017年11月9日,外逃在江西省南昌市的邓某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该寺庙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寺庙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801000元,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生活中,有不少和本案中邓某想法一样的人,误以为利用职务之便“借”单位资金用一段时间,只要还回去就没有什么影响,其实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邓某用一个荒唐的借口,让自己心安理得地挪用集体资金,骗得了自己却骗不了别人,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时贪念以身试法,一旦触碰底线违反其相关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宗教活动场所无论是作为社会团体还是捐助法人,都有必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应当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像企业一样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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