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被狗惊吓后摔倒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张飒)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饲养动物侵权,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原告晋某在某养老院内正常行走准备回房间时,突然遇到被告王某饲养和管理的狗,该狗向原告移动,原告受惊吓后退摔倒在地,后原告被送到首钢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症。原、被告提供事发控录像显示,原告晋某正常行走进门,被告王某养的狗被牵出门,该狗向晋某位置移动,晋某为躲避摔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王某饲养及管理的狗向晋某移动,造成晋某因躲避摔倒,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患有严重骨质疏松与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减轻被告责任。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故对于被告主张需减轻其责任之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