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借款担保需小心谨慎 否则借款由你承担
中国法院网讯 (马小梅)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证人赵某甲偿还出借人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2014年,赵某乙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赵某甲就该笔借款向张某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赵某乙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经多次催讨,赵某乙仍未偿还。张某于2016年向广东省某法院起诉赵某乙,要求赵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赵某甲在担保书上注明“继续担保”。广东省某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乙向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赵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张某在华容法院起诉赵某甲,要求赵某甲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乙向张某借款后,赵某甲就赵某乙的该笔债务向张某出具担保书,张某与赵某甲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虽未约定保证期间,但在张某与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赵某甲仍愿意继续担保,系赵某甲真实意思表示,赵某甲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张某与赵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赵某乙仍不能履行债务,赵某甲应该在担保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要求赵某甲对赵某乙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赵某甲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借款后,有权向赵某乙追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