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债权债务

搭建阳光房坠落身亡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均担责

搭建阳光房坠落身亡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均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丁莉)与人合伙承包搭建阳光房,施工时不幸坠落身亡,死者家属将房主、转包人、合伙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年4月,刘某自家别墅二楼需要搭建阳光房,找到颜某,颜某承接该工程后全部转包给了林某,林某找来昔日合作伙伴康某共同施工。康某在搭建阳光房玻璃雨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情况下,接听电话时从玻璃雨棚的天窗中跌落至阳台上身亡。


  康某家属将刘某、颜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阳光房搭建在二层楼房之上,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单位应持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被告刘某将阳光房搭建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颜某,具有选任过错。被告颜某承包后又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林某。被告林某和受害人康某均无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事故的发生,各方均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刘某承担10%,被告颜某、林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康某自担30%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