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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电动车起火烧伤祖孙三人 生产厂家等6被告赔偿204万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邰伦梅
停放在楼梯间的电动车因故障引发大火,奶奶带着两个孙女惊慌逃生被烧成六到八级伤残,起诉要求7个被告赔偿。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动车生产者雅迪集团承担60%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2.4万元;销售商承担20%责任,赔偿40.8万元;物业公司、车主、其他停放电动车的业主分别承担10%、6%、4%的赔偿责任。
2020年4月28日下午,陈某带两个孙女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的家中休息时,听见楼下有人喊失火,三人拿毛巾捂住嘴急忙往楼下跑,在一楼楼道内被大火烧伤。祖孙三人被送医救治50多天,经鉴定全身瘢痕面积、面部、手部伤情构成六到八级伤残。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业主潘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雅迪电动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业主高某、刘某停放的电动车同时被烧毁。事后,多方为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陈某一方将雅迪集团、销售电动车的车行、潘某、高某、刘某、物业公司以及当地社区等7方告上花山区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3人因逃离电动车失火现场而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等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冲出火海逃生,虽存在误判、紧急避险方式不当的情形,但在万分危急情况下情有可原,故不承担责任。当地社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6方被告赔偿原告合计204万元,其中雅迪集团作为生产者承担60%的责任,赔偿122.4万元;车行作为销售者存在过错承担20%责任,赔偿40.8万元;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疏于管理承担10%责任,赔偿20.4万元;电动车所有者潘某违规停放,承担6%的责任,赔偿12.2万余元;车主高某、刘某违规停放电动车以致火灾损失扩大,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自赔偿4万余元。
雅迪集团、车行、车主高某及刘某认为一审判决责任承担比例不当,提起上诉。雅迪集团辩称潘某从未经雅迪公司授权的车行处购买经改装、加装的涉案车辆,且本次事故原因系车主飞线充电引发,故雅迪集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行辩称,无法证明案涉车辆系从其处购买,应由生产厂家和潘某承担责任。高某、刘某辩称电动车不构成助燃,作为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马鞍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与受害者三人的伤情之间构成直接因果关系,而案涉火灾的发生受多重因素影响,多位侵权人存在过错,应进行区分分析。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车行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其抗辩没有证据,应承担相应责任。潘某、高某、刘某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居民楼道,造成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未对其服务的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有序管理,未能提供充分的电动车充电设备,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本起事故的起因、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判定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雅迪集团等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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