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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在未竣工桥上散步 摔伤致残的责任如何划分?
衢州柯城区法院:伤者行为严重不当应担主责,施工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担责四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张程琦 汪佳丽
俗话说“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但出门散步也要选对地方。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散步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洪某饭后闲来无事,决定去自家附近一座尚未竣工通车的桥上散步。洪某独自在桥上散步,因天色较暗,其试图从大桥中间的缝隙横跨过去时,不慎从缝隙中摔落并跌至地面。跌落后,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造成洪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洪某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在大桥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管理存在缺位,致使其不幸受伤。协商无果后,洪某诉至柯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夜晚来到未竣工的大桥桥面散步,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危险,特别是夜晚桥上没有照明设施,危险系数更高。在可能危害到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洪某仍进入非必经之路的大桥桥面散步,还试图从桥中间缝隙横跨过去,其行为严重不当,应视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受到损害并致残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某建设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洪某的损害及致残的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因案涉事故发生于2019年,根据当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洪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对洪某此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某建设公司已履行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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